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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医院食堂价高难吃 网民处罚-派出所长停职(来龙去脉)

  • 网民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 警方回应:重新审核(之二)

    郸涉县广播电视台8月18日报道,河北涉县公安局近日接到报警称,有网民发帖称“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对医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接警后,警方查实该网民涉嫌虛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随后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此事在网络上引起热烈反响,邯郸警方于8月19日8点40分在微博回应,称已责令涉县公安局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核。

    以下是郸涉县广播电视台相关报道内容。

    郸涉县广播电视台8月18日报道,大干100天,让涉县更加和谐平安。涉县公安局将县十三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于近日成功破获两起虚构事实、网络传播、扰乱公共秩序案。

    8月17日,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百度涉县贴吧发帖传播视频,视频称,前一天晚上在河南店桥头发生恶性案件,出租车司机的头颅被割。得知此事,受理案件的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经查,该出租车司机死亡排除他杀,信息发布者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随意发帖传播虚假信息,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与此同时,城关派出所还接到另一起报警,称:有人在百度涉县贴吧、搜狐网、微信群等网络传播以“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为标题的帖子,对医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接警后,该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于8月16日查明,信息发布者叫张某,6月初在医院就诊期间,因觉得饭菜一般,于是就在网上发布了这篇帖子。

    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警方查实王某、张某涉嫌虛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目前,二人均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民警提醒广大网民,网上传播虚假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希望广大网民自觉抵制。同时,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还广大群众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办案民警表示:“在此我提醒广大群众,在情况不明时,不信谣,不传谣,随意传播、散布谣言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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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县信息港8月9日报道称前几天有网友在涉县吧发帖反应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今天涉县新医院餐厅对该网友反应的问题做了回复。

    先来回顾一下该网友是如何说的:

    新医院搬迁后,老百姓看病极为不便,路途遥远,但条件好了远就远吧,新址周围没有小吃摊点,吃饭只能去餐厅,进去一看,富丽堂皇,再问价格,胆战心惊,一碗面要14元!

    我晕,我是涉县本土农民,不是来旅游的好吧,忍痛掏钱买吧,10元一份米饭套餐,交钱买卡拿饭,打开再看,更晕,几片北瓜,蒜薹葱头,土豆块倒是不小,但是说好的肉呢?

    去哪了?不是两荤一素吗?米饭也少的可怜,口大点三口能干光,去找卖饭的,人家说:大锅炒的菜不均匀,这样很正常,鱼香肉丝里不是有肉吗?米饭不够一块钱再加一份。你们这样忽悠我这个见过市面的农民好吗,那也叫有肉,还没星爷捡的那块大。

    医院搬迁搬出新高度,医疗水平不知道提高了多少,倒是把涉县老百姓的消费水平提高不少,原来住院一天7、8块吃不了,现在20块吃不饱,5毛的小米汤呢?1块的大包子呢?4块的卤面呢?5块钱一个人吃不了的饸洛面呢?6块钱四个菜的米饭套餐呢?都搬没了?那良心呢??????

    医院食堂的回复如下:

    涉县父老乡亲大家好!我是涉县医院(新址)经营者,最近几日涉县贴吧有关于我餐厅饭菜质量差,价格离谱贵的帖子,十日之久,我不予理睬,某些人恶意诋毁,我相信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

    我餐厅在新址搬迁之即,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中标的,按照县医院要求时间装修、开业。我餐厅环境优雅,干净卫生,可视后厨,菜品丰富,为满足不同人群及层次消费,设有大众餐及特色小吃窗口。

    上面帖子不假,确实有14元的排骨刀削面,但是我们的大众餐:主食大米分1元和2元的,馒头花卷(5角一个),烧饼包子(1元),小米粥1元。菜有6元、8元、10元、12元不等,有几块钱的面条,也有十几块钱的红烧肉。

    对此你怎么看?

    邯郸警方:撤销对吐槽医院食堂网民处罚 派出所长停职(之三)

    “河北涉县一男子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经媒体报道后,邯郸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联合政府法制办、律师顾问团和市局法制支队组成工作组,连夜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复查。

    经查,发帖人张某某曾参与经营县医院旧址食堂。新医院搬迁后,因未中标新食堂经营权而心有不满,遂于酒后通过网络发布了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信息。市公安局工作组复查后认为,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责成涉县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19条第1项,撤销对当事人张某某做出的处罚决定,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同时,要求涉县公安局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大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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