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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母亲多次胁迫14岁女儿卖淫,获刑九年

  • 2019-04-03 00:04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钟佑秀强迫女儿卖淫案作出二审不公开审理,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2017年6月,钟佑秀协助丈夫杨某在出租屋内对其女儿珊珊的同学陈依(15周岁)实施性侵。
     
    此后,钟佑秀又多次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迫女儿王珊(14周岁)及其同学陈依参与卖淫活动。此事以被害人王珊姑姑发现其身体异常而得以曝光。
     
    法院终审判决,钟佑秀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介绍卖淫者卞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同样的案例,发生在五年前。湖南省长沙宁乡县一母亲为了几百块嫖资逼迫女儿及女儿同学卖淫,后被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该母亲九年有期徒刑。
     
    不同的是,该案中女儿不认为母亲有错,甚至为母亲开脱,称“妈妈没错,我是自愿的”。
     
    除了成人强迫他人卖淫作案外,还有未成年参与强迫卖淫案,其中一起对受害者实行毒打、拘禁甚至灌烟灰水。
     
    母亲逼迫自己女儿参与卖淫,其法援律师透露:当事人是个皮条客
     
    最初的犯罪是从钟佑秀协助丈夫性侵15岁的陈依开始。陈依是钟佑秀与其前夫的女儿王珊的同学。
     
    2017年6月,王珊和同学陈依来到钟佑秀及其丈夫杨某的出租屋玩。杨某对陈依心生歹意,想要与陈依发生性关系。陈依表示了不情愿,并试图离开,却被钟佑秀与杨某拦住。随后钟佑秀用语言威胁陈依配合杨某要求,并将陈依衣服脱光,杨某不顾陈依哭喊,强行对陈依实施了性侵。
     
    钟佑秀在此过程中因协助强奸,后被判强奸罪。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容律师表示,事发后在他与钟佑秀的见面交流中,钟佑秀自称当时刚下班,在浴室洗澡,并不知道丈夫强奸陈依,应认定为从犯。不过,该说法遭法院二审驳回。
     
    二审判决书显示,钟佑秀在性侵过程中威胁被害人,将被害人的衣裤脱掉,犯罪行为积极、主动,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
     
    容律师透露,钟佑秀其实是“皮条客,一个目不识丁的文盲”,在认罪过程中态度不诚恳,似乎并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在协助丈夫强奸陈依之后,钟佑秀又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用“不让你回家”等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迫其女儿王珊及陈依,为卞克勇介绍的嫖娼人员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马坝镇、大塘镇等地提供性服务,每次收取嫖资100—300元不等。
     
    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至7月,一个月的时间,两位女孩为5个人提供性服务,服务次数达7次,仅7月半个月内就发生6次,有一次是王珊和陈依两人共同为同一嫖娼人员提供性服务。
     
    还有一起发生2017年6月某天,嫖娼人员卞某让卞克勇介绍卖淫女,卞克勇便联系钟佑秀。钟佑秀带上王珊来到曲江区白土镇加油站附近,收到卞某的嫖资200元,要王珊跟卞某去开房。王珊不愿意,钟佑秀以不带其回家为由威胁,王珊跟卞某到白土镇洪昇宾馆四楼房间为其提供性服务。
     
    期间,钟佑秀还多次强迫陈依与嫖娼人员许某发生性关系,甚至曾在一天2次服务不同的嫖娼人员。
     
    2017年7月某天,钟佑秀带着王珊、陈依到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坦界变电站项目值班室。在钟佑秀接受了陈某1的300元嫖资后,要求陈依去值班室为陈某1提供卖淫服务,并以“不让其回家”为由威胁陈依。待陈某1和刘某出来之后,钟佑秀又要求陈依继续为陈某2服务,并收取陈某2嫖资300元,随后陈某2与陈依在值班室发生了性关系。
     
    钟佑秀强迫卖淫的活动一直在暗暗进行,未被告发。直至王珊因身体异常被其姑姑发现,遂对王珊进行逼问,最终王珊才道出被母亲胁迫提供性服务的事实,至此事件才得以曝光。
     
    容律师分析,小孩子从小在这种环境下长大,他们不懂得该如何挣扎和反抗,只能默默被安排,下一次还是会被伤害,可是他们并没有力气去改变。
     
    关于嫖娼者的处理,容律师告诉每日人物,“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无论对方自愿与否,都将按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罚。已满14周岁的,要看对方意愿,只要违背对方意愿的都属于强奸。”
     
    判决书
     
    五年前一起被母亲强迫卖淫案例,女儿为母亲开脱“妈妈没错,我自愿的”
     
    每日人物梳理过往报道发现,强迫未成年卖淫的案例发生多起。
     
    其中,同样是亲生母亲为了几百块嫖资逼迫女儿及女儿同学卖淫的案例,发生在五年前的湖南长沙宁乡县。不同的是,此案中女儿不认为母亲有错,甚至还为母亲开脱。
     
    据华声在线报道,2013年暑假,15岁的少女小梦因和父母闹脾气离家出走,来到同学小玥家。在小玥家居住了大概一个星期的时间,小玥母亲李群以需要支付生活费为由,让小梦“接客”。
     
    2013年7月8日下午,李群强行带着小梦来到长沙汽车南站附近的一家酒店去“接客”。在随后的10多天内,李群带着她和女儿小玥,前后8次前往宁乡、星沙、长沙市城区强迫卖淫。最多的一天,小梦被强迫先后和三个不同的男人发生关系。
     
    而小玥也在两天后,被母亲以270元送入嫖客手中,逼迫其与嫖客发生关系。7月22日,小梦伺机逃跑,被小玥追上后,两人在街上扭作一团、互扇耳光。街上行人出手制止,小梦借机喊出,“她(小玥)和她妈妈逼我接客,求你们快帮我报警吧。”两名少女因此被带进派出所,小梦得以解救。
     
    面对检察官的问询,小玥为母亲开脱称,“我觉得我妈妈没有错。我是自愿(接客)赚钱养她的,而她(小梦)和我们吃住在一起,一直没有给过钱,她难道不该付出吗?”
     
    华声在线报道称,小梦从小生活在离异单亲家庭,除了必要的衣食,几乎无人管教。
     
    2014年7月,当地法院宣判李群犯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
     
    有未成年参与强迫卖淫案,对受害者实施毒打、拘禁,灌烟灰水
     
    除了成人强迫他人卖淫作案外,还有未成年参与强迫卖淫案,其中一起对受害者实行毒打、拘禁甚至灌烟灰水。
     
    2019年3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多名未成年人参与的强迫卖淫案,被害人中有两名14岁幼女。
     
    据报道,2018年6月6日至22日,杨某、高某某(女)、赵某某(女,未成年人)、钱某某(未成年人)、武某(女,未成年人)五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以到西安娱乐场所服务可以挣大钱为由,将被害人刘雅(未满14周岁)、杨天(未满14周岁)及罗琦(未满18周岁)由甘肃骗至西安,实行拘禁。
     
    期间罗琦在参与陪酒数次后逃离,未满14岁的幼女刘雅被强迫卖淫3次,多次逃跑均被抓回,并遭到毒打,用皮带抽、用烟头烫、强行灌烟灰水,并威胁要砍其手指。
     
    直至6月22日凌晨,刘雅再次趁机逃出后报警。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抓获了杨某、钱某某和武某,解救出杨天,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赵某某逃跑后,被公安机关分别在甘肃天水抓获。
     
    最终法院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高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而对于未成年犯罪者从轻判罚,赵某某、钱某某、武某犯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九年、八年、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5000元。
     
    (文中受害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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