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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500元一审判3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0年仍未审

  •  华商连线 2019-10-20 19:03:50
    反映了百余次,苦等了40年,江西省莲花县70岁老人刘志发不知道,自己的案子什么时候能重审,法院什么时候能还自己清白。
     
    “贪污”500元一审判3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七旬老人苦等40年仍未审
    刘志发老人
     
    >>县革委办500余元失窃 会计被指监守自盗
     
    刘志发1949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神泉乡,初中毕业。1970年,下乡锻炼几年后被调到莲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革委办,现莲花县委办)担任会计,从此成为一名正式干部。
     
    10月18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刘志发称,自己刚参加工作时意气风发、腿脚勤快、办事踏实认真,深受领导和同事喜欢,看起来前程光明。
     
    “贪污”500元一审判3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七旬老人苦等40年仍未审
    年轻时的刘志发
     
    没想到,几年后的一次失窃事件,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令他身陷囹圄。
     
    据刘志发介绍,1974年12月11日上午,他上班后发现自己的办公桌被人撬了,抽屉里装公款的小箱子有明显翻动的痕迹,箱子里539.16元公款被盗。他和同事当即报警。莲花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后,对他和同事进行了问询。之后,民警带他去公安局进一步调查,离开办公室前,刘志发要求民警提取钱箱的上指纹,他知道这是破案的关键证据,但民警没有采纳他的意见。
     
    1975年4月12日,刘志发因涉嫌“伪造现场、贪污公款”被刑拘,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司法机关调查期间,我一直坚持自己是冤枉的,我没有贪污公款,所以一直没有招供。但办案民警不相信我,说我不老实。”刘志发称,案发生前几月,莲花县革委会还发生过两起类似的失窃案,一起是革委会车队的胡会计办公桌被撬,失窃900余元;另一起是革委办不远处的教委办办公桌被撬,失窃1200余元,最终都没有破案。
     
    由于刘志发拒不招供,他被羁押在莲花县看守所。
     
    “贪污”500元一审判3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七旬老人苦等40年仍未审
    一审判决书
     
    “贪污”500元一审判3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七旬老人苦等40年仍未审
    >>一审判3年 二审认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78年1月3日,莲花县人民法院以贪污公款罪判决刘志发有期徒刑3年。
     
    在刘志发提供的“莲花县人民法院(75)莲法刑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上,华商报记者看到一些文字表述内容,“被告刘志发因贪污一案,本院于1975年12月21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经审理查明:被告参加工作以来,不认真看书学习,放弃思想改造,资产阶级思想严重,追求个人生活享受。1973年以来,先后四次采取多记支出账贪污公款 63.3元。特别严重的是,1974年12月17日(原文如此,应为12月11日)案发前,组织上通知被告办理移交下乡蹲点,为了达到账目相符,竟不择手段,以烂卖烂,采取伪造现场,假报失窃,贪污公款539.16元,企图嫁祸于人。经教育不听,抗拒交代,入狱后又在监狱内串通同监犯给其他人转信,信内并有暗号规定,进行监内外勾结,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供认,顽固到底。鉴于以上事实,本庭认为被告资产阶级思想严重,曾因贪污,不但不改,相反,采取伪造现场,假报失窃,进行贪污。拘留后一直负隅顽抗,拒不坦白,态度很不老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影响很坏。为了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毛主席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教导和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特依法判决如下:判处被告刘志发有期徒刑3年,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5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井冈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刘志发介绍,一审宣判后,他即提出上诉。
     
    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时管辖权有变化)作出“(78)刑上字第6号”裁定书:被告人刘志发因贪污一案,经莲花县人民法院1978年1月3日(75)莲法刑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志发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刘志发不服,上诉至本院,案经本院审理查明:1974年12月10日晚,莲花县革委会会计刘志发办公桌被盗,盗去现金539.16元,原审认定系被告人刘志发作案,根据现有材料证据不足。据此,依法裁定如下:撤销莲花县人民法院(75)莲法刑字第38号刑事判决,发回更(原文如此)审。
     
    “贪污”500元一审判3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七旬老人苦等40年仍未审
    二审裁定书
     
    >>公诉机关职能变化 等了40年仍无法重审
     
    “原以为二审法院的裁定会给我带来希望,还我清白之身,没想到,这一等就是40年。”10月18日,刘志发告诉华商报记者,吉安中院的裁定下发后,他已刑满释放。为了讨回清白,他多次到莲花县人民法院询问、催促重审事宜,法院一直回复他说“你在家里等吧,我们会处理。”
     
    为了早日重审,刘志发又多次到吉安中院、江西省高院、江西省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反映问题,控告莲花县法院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信访局、江西省高院等部门也曾就此事函告、督促莲花县法院依法处理,但莲花县法院始终没有重审。
     
    刘志发告诉华商报记者,从看守所出来后,他失去了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多年的反映和奔波让他身心俱疲,一家人的生活陷入窘境。无奈之下,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他独自一人到广东打工。“打工不仅是为了维持生计,更是为申诉攒钱。”刘志发说,外出打工期间,闲暇之余他就会给莲花县法院、吉安中院及江西省高院写信,督促重审,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
     
    2014年,在广东打工二十多年后,刘志发回到江西老家,再次开始了反映问题之路。莲花县法院有关负责人最初告诉他,案子吉安中院已裁定,他已是无罪之人,不要再找县法院了。“我知道自己无罪,但我希望莲花县法院给我出具一份无罪判决或文书,但法院一直不肯出具。”刘志发说,经过多次反映,莲花县法院最终答应重审此案,但由于莲花县公安局和莲花县检察院不愿介入,莲花县法院以没有公诉人支持公诉为由,将案件拖至现在。“莲花县检察院以原公诉人不是他们为由,拒绝参与诉讼。而原公诉机关莲花县公安局现在无公诉职能,绕了一大圈,案子又回到了起点。”
     
    “从案发至今,40多年过去了,我从一个青年变成了古稀老人。为了讨回清白,我把所有时间、精力和财力都投入到申诉上了。工作没了,孩子没有抚养教育好,妻子也与我离了婚……”10月18日,刘志发无助地告诉华商报记者,由于案件没有重审,法院没有最终判决他是否有罪,他因此不能上诉,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无法申请国家赔偿。“不知道,我的案子还要拖到什么时候。我最大的心愿就是在有生之年能等来法院的公正判决或裁定。”
     
    10月18日,华商报记者就刘志发重审案多次致电莲花县法院负责人张院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发短信也无回复。
     
    刘志发的儿子刘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父亲的案子对家人影响很大,父母离婚的确与该案有关。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告诉华商报记者,刘志发的案子在司法史上非常罕见。近日,他和任星辉律师已正式接受刘志发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当前他们要做的就是到法院阅卷,并推动莲花县法院尽快再审开庭,及时重审。
     
    >>律师说法:老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驳回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有无重审期限?刘志发老人现在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能否申请国家赔偿?就这些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律师称,二审发院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40年未审的非常罕见。他说一审法院的审限一般就三个月,上级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其余就要最高法院批准了。目前刘志发的状态是嫌疑人,司法机关有责任尽快作出判决。
     
    浙江律师徐利平称,我国刑法规定,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就不能够认定为罪犯,像刘志发这样的未决犯,目前不能说是罪犯,只能说是刑事诉讼里的被告人。徐利平说,像刘志发这样没有经过重审判决的,目前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因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等到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一个终结性的说法。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介绍,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审理期限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重审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程雪称,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有罪的,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侦查、审查、审判期间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不得称为罪犯。对于该案中莲花县法院的行为,当事人刘志发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雪同样认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超审限情况并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
     
    ※ 对话刘志发
     
    坚持40年就为讨回清白
     
    “贪污”500元一审判3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七旬老人苦等40年仍未审
    华商报:四十年来,你一直为案件重审奔波?
     
    刘志发:可以这么说。中间一段时间因为经费原因去广东打工,但打工期间一直在给相关部门写信,督促重审。
     
    华商报:案发后,你的同事相信钱是你拿的吗?
     
    刘志发:最初同事们不相信钱是我拿的,后来,公安局说我是监守自盗,他们就相信钱是我贪污了。
     
    华商报:你身边的亲朋、同事现在还认为钱是您贪污的吗?
     
    刘志发:看到吉安中院的裁定和我这么多年一直为此事奔走,大部分亲朋、前同事相信我被冤枉了。
     
    华商报:钱到底是不是你拿的?
     
    刘志发:如果是我拿的,我当时会要求民警现场提取指纹吗?我会一直坚持40年为自己讨回清白吗?前几年,有关部门曾协调县上的司法部门,提出给我一定补偿,让我不要再反映,但我坚持要莲花县法院开庭重审此案,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还我公平正义,我坚持这样做就是为了讨回一个清白。
     
    华商报:具体失窃了多少钱?
     
    刘志发:案发后我反复核对,失窃了539.16元。
     
    华商报:你当时的月工资是多少钱?
     
    刘志发:当时我的工资是38.5元/月。
     
    华商报:小偷最终抓获没有?
     
    刘志发:没有,正因为如此,办案民警才说我是监守自盗。
     
    华商报:这件事对你造成了哪些影响?
     
    刘志发:由于该案,我失去了工作,生活陷入了困境。几十年来,为了讨回清白四处奔走,疏远了家人,没有教育好孩子。后来和妻子离了婚,离婚原因与本案直接相关。
     
    华商报:在广东打工期间,你都做些什么?
     
    刘志发:外出务工期间,我在高速公路工地搬过沙子,也在鞋厂做过工,工作很辛苦,挣得也不多,除了勉强维持生活,就攒了一点积蓄。
     
    华商报:截至现在,为了推动案子重审,你去各级司法机关跑了多少次?
     
    刘志发:起码有一百多次。
     
    华商报:你最终希望是什么?
     
    刘志发:我希望莲花县法院尽快启动重审。如果法院判决我有罪,我会上诉;如果判决我无罪,我会申请国家赔偿。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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