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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非法占地建房不拆除 拆除数十年的置业房

  •    关于儋州市海头镇南港居委会出卖国家土地约45亩,非法占地建房百余间,为什么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不执行政策强制拆除,而拟定拆除数十年前个体户承包土地从事水产养殖的置业房,这真让人无法理解,为啥他人非法占地建居住房不拆除,非要拆除水产养殖的置业房不可,这明显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别有用心,故意欺负养殖户。辩驳《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申 辩 书
    儋州市人民法院:
       你院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已经收到,现就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提出以下申辩:

       关于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儋土环资罚决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理由为:
       1、我叫林xx,我是海头镇南港居委会的村民。我们家有一块土地位于儋州市海头镇南港居委会“滩田菜地”,土地面积197.6平方米,该地属于儋州市海头镇南港居委会所有,居委会已将该地发包给我们。早在三十年前,我们家从事养殖业,我们家在南港有一块1.8亩的鱼塘地,后因居委会要修建球场,就要求用“滩田菜地”197.6平方米的土地置换我们家的1.8亩的鱼塘地,并同意我们可用该地从事渔业养殖,我们在该地已经从事养殖业已经多年,我们家已经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毕竟这是居委会发包给我们家用于养殖渔业的土地,我们是相信政府的,望法院审查此事实。
       2、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称我非法占用耕地是错误的,如上所述该地是居委会发包给我们家用于养殖渔业的土地,我们已经使用了将近二十多年,居委会也没有干涉过我们用土地从事渔业养殖。我们不存在“非法”占用行为,我们属合理承包,合理使用土地,望法院依法审查。
       3、儋州市国土局称我们在该地修建简易砖房,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并且所谓的规划图在2012年已经修改。在儋土环资罚决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提及该地是用于养殖渔业,而非建简易房,建简易房的目的是为养殖,为此,望法院查清以上事实。
       综上,我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事实。
       2、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儋土环资罚决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为:
       我们已经使用该土地已经有几十年,该土地是居委会因修建球场需要而置换给我们家的土地,我们家对该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修建简易房用于渔业养殖,居委会在置换土地给我们时,他们已经同意我们使用该地用于渔业养殖。而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却以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符合儋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为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我们认为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望你院依法进行审查。
       综上,望你院依事实和法律查清本案事实,以便做出公正的裁决。
                                  申辩人: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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